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差价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地方政府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地方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地方政府储备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地方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