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四)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