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五)向报废、改装、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储气瓶组充装燃气;(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