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查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对入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信息,并留存相关信息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二)在市场出入口或者场内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市场管理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租赁方式和标准、收费标准、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等其他有关经营管理事项。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四)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消防培训、消防演练。
(五)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构筑物和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六)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分类处理。
(七)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八)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划行归市的要求,设置生熟干湿分开的经营区域、摊位和商铺,分区销售。
(九)在农贸市场内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等计量器具。
(十)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停车场地用途,引导车辆规范有序停放。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