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演练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接受生态环境、水利、供水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预处理能力不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量;
(三)不得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的污水排入保护区水体;
(四)因突发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污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并通知有关取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