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须知;(二)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三)未经许可不得充装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装置;(四)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五)储气瓶拖车或者槽车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站内拖车或者槽车储气瓶(罐)总容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容量;(六)定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