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使用的炊具、用具和餐具、饮具清洁、卫生;
(二)包装食品的容器和材料无毒、无害;
(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四)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中小摊点的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
(八)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九)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