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经营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和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
(二)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三)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采用集中消毒的或者一次性的餐具、饮具;
(四)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上游供应商名称、生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八)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中小摊点的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
(九)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十)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