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工具与个人生活用品分开;
(二)生产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贮存、运输食品应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中小摊点的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
(八)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九)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