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二)相互串通操纵快递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三)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和商标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四)故意积压、扣留、倒卖、延误用户快件;(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