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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的地方金融组织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2024-01-14309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
(三)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
(五)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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