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湖北省的邮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湖北省的邮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2022-01-22143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邮政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
(二)无故积压邮件、汇款;
(三)撕揭邮票;
(四)无故拒绝、拖延、中断应当为用户办理的邮政服务;
(五)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强迫、误导或者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业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七)野蛮分拣,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处理邮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反馈】
您可以了解以下内容
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公司经营范围怎么改?
公司设立失败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责任?
合伙人未按合伙协议出资怎么办?
企业名称设立有什么限制?
立即预约律师已有655人参加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