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二)无故积压邮件、汇款;(三)撕揭邮票;(四)无故拒绝、拖延、中断应当为用户办理的邮政服务;(五)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六)强迫、误导或者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业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七)野蛮分拣,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处理邮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