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
(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