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定点屠宰厂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
(二)严格执行畜禽临宰前静养的规定;
(三)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
(四)不得屠宰死因不明、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
(五)不得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的畜禽;
(六)不得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七)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八)不得收购、屠宰未经备案的贩运企业或个人的畜禽;
(九)不得在厂区内从事与畜禽定点屠宰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十)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
(十一)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肉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