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三)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或者非法检查快件;(四)将信件打包作为包裹寄递;(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