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向乘客提供以下的信息: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通过标识、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供列车到达站点、到达时间、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五)通过静态标志提供乘车、疏散、安全、消防、公共厕所等各类设施名称及其位置、设施导向,禁止行为和危险警示等信息;
(六)提供问讯、查询、失物招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