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等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规范提供售(检)票服务;
(三)保持售票、检票、电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四)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无障碍设施完好;
(五)在车站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医疗急救箱等必要的救护设备,在列车上配备急救箱、急救包等必要的救护设备;
(六)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和母婴设施;
(七)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八)维护车站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九)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备时有效保护乘客隐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