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的单位不能实施下列用水行为:(一)擅自操作公共供水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二)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四)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六)盗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用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