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纯平价转让本身并不能减免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理的低价转让,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7号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所列的条件才能被税务机关认可合理低价转让而不需纳税调整。 2、关于股权赠与,股权赠与行为被理解为受赠方因无偿受赠股权行为获得了受赠所得,除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外,该部分所得由受赠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税率为20%的所得税。简而言之,无偿赠与只是使该部分纳税义务由转让方转移到了受赠方。并不会在客观上降低相应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