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应采用“国际用尽”的中,商标权直接移植“权利用尽”规则的“国际用尽”并无制度上的障碍。那么,商标纠纷中“权利用尽”规则与其他知识产权规则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知产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商标纠纷中“权利用尽”规则与其他知识产权规则的关系
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与其他知识产权规则
1、商标“权利用尽”规则与知识“地域性”原则的关系
商标“权利用尽”规则体现了商标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虽然知识产权会基于不同地域所规定制度的差异引起权利产生、使用等方面的不同,然而就同一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而言,其不应通过地域性的差异而控制商品的流通渠道与销售方式。在商标权人已经获得相应收益的情况下,不能以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来对抗对知识产权绝对限制的“权利用尽”规则。
2、商标“权利用尽”规则与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关系
“指示性使用,指使用者在经营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用途、服务范围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商标指示性使用直接指向的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但最终目的仍是为了说明使用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商标“权利用尽”则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并不以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而是通过转售等行为实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溢价”收益。
3、商标“权利用尽”规则与商标“默示许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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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