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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先原则的特殊规定是怎样的
1、申请在先实际上是申请日期在先。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在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书的日期。但是这种递交方式是不一定的,有人选择直接到商标局直接当场递交的,此时申请日期就是以递交之日。但是如果是邮寄递交的,此时以寄出的邮戳日的为准。当邮戳日出现缺损,不清晰的时候,此时以商标管理部门的实际收到申请日的日期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应的文件证明邮戳上面的日期的除外。
2、当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时候,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提交相应的申请。但是双方提交的时间是同一天的时候,此时如果有一方已经使用的,另一方还没有使用的。授予优先使用的一方。但是双方均没有使用的,商标管理部门通知双方,自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时候,抽签决定。受理一方的同时,驳回另外一方。
3、优先权:优先权是当两个当事人同一天提交申请的时候,拥有优先权的一方获得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