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就平行进口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会基于进口商或销售者所实施的具体被诉行为,而得出不同的认定结论。华律知产经过梳理、分析,归纳了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商标纠纷中“权利用尽”规则在平行进口商业模式中的适用情形
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
1、具有合法来源且未改变商品包装规格与商标标志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商标权人以明示方式所限定的销售渠道、区域等条件不能对抗商标权利用尽规则
3、被控侵权行为中存在对商标权人其他类别服务上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行为,认定构成侵权
4、分装相关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若损害外包装美化、宣传等功能,认定构成侵权
5、在无合理事由的情况下,就进口商品上添附中文商标的行为认定构成侵权
6、擅自更换商标包装易导致识别力的降低,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7、进口商品的提供者与国内商标权人并非同一主体或存在许可等法律关系的,认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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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