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过小,商标已失去其应具有的显著特征。
这是许多企业在商标使用上的一个通病,具体表现为,企业注册一个商标后,使用时,把商标放在一个非常小的位置,而把商品的名称、装潢及其他部分放在十分明显的位置。这种情况在酒、饮料、药品类商品上表现尤其突出。
商标使用过大,在一定的条件下使之失去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

这种使用方式多发生在一些商标意识较强的企业,具在图形商标使用上出现较多,具体表现为,企业将商标放大到整个商品包装上使用。当消费者从任何一个侧面都无法看见商标的全部,只能看见商标的一部分时,消费者就不会把它视为商标,而看成是商品的装潢,这样,商标就失去了其具有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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