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类商标主要包括照明.加温.蒸汽.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品装置。
1101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1102喷焊灯;1103汽灯,油灯;1104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1105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1106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1107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1108水暖管件;1109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1110消毒和净化设备;1111小型取暖器;1112厨房用打火器具;1113核能反应设备.
第11类商标怎么办理转让?
第11类商标的交易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对转让证明。)第11类商标转让他人时,应先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的转让手续。
第11类商标交易时所需文件和证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