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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际商标转让过程中有哪些限制

2022-01-16159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广东国际商标转让过程中有哪些限制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广东国际商标转让过程中有哪些限制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转让人应该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同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倒》在第47条第2款,对转让的商标同样也有额外的规定:“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也就是你要转让的商标,受让方必须在受让地是真实存在且是有效的,第二就是你让将你要转让的商标的注册类别全部一起转让,不能自己在国内留下相同或近似的,如果没有改正,商标转让会被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东国际商标转让过程中有哪些限制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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