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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诈骗行为,叫“你的商标驳回了”

2022-01-07234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前言:曾记得一位作家说过,“有一群人,时常觉得孤独,因为他一睁开眼睛,周围都是要依靠他的人,而没有他可以依靠的人。”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有一种诈骗行为,叫“你的商标驳回了”

我想说“也有一那么一群人,想着不劳而获,投机取巧,把内心最初坚持不能做的事情却干的津津有味,久之就形成了一种习惯,视不正常为正常,成为了自己曾经最讨厌的那种人。”

我还要说,“有一种不正常的力量,却被一群人坚持着,看上去还很努力。

商海沉浮,走正规的路,是需要一步步的脚踏实地!有一种人,嫌正规的路太难走,目的地太远,妄想一步到达。或者,是一种无能,不愿耕耘,却着急收获,只能靠窃取别人的果实为生。或者扰乱正常的商业秩序,靠诋毁对手招揽业务。其他行业如此,商标代理行业亦如此。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故事,来讲述商标代理行业个别机构不法行为。

焦女士,一个从报社走出来的一个创业者,由于之前负责报社的食品相关栏目,加上赶上互联网+的疯狂发展,就开始自己的创业之路。

2024年,焦女士通过一家代理机构注册了一个食品行业相关的商标,因为着急使用,焦女士想在下一年中秋之际好好推广自己的商品和品牌,这一年当中,焦女士不断的为产品上市做准备,宣传团队、包装、公众号推广、软文推广、电商平台的筹备,等的就是商标下来之后,能让产品有个很好的销路。

接下来就是一个漫长的等待,可怕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24年3月,焦女士接到某代理机构打来的电话“您好,焦总,我是国家商标局西南服务中心的,您之前是不是注册了一个**商标,公司名称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机构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类别是**类,公司地址是***,甚至包括公司地址、公司注册资金、经营范围”都一一回答的很准确。

“我现在通知您一下,您的商标被驳回了,驳回原因是***。”焦女士一下子慌了神,这该如何是好?我都准备了一年了。

看对方对自己公司的情况了如指掌,并能详细说出公司的各种信息,就相信了对方的话。接下来一系列的对话,让焦女士对这个商标局西南服务中心深信不疑。对方说道“之前给您服务的商标代理公司,由于商标检索不准确,业务专业程度不高,才导致您商标被驳回的情况.”挂了电话后,焦女士急忙给代理公司打电话,并将代理公司臭骂了一顿,并表示一定要代理机构给个说法。

代理机构告诉焦女士,商标驳回要以收到驳回文件为准,根据具体的驳文分析再按照商标正常流程来处理。可这个时候的焦女士,已经听不下去这个代理机构说的话。

接下来的几天,自称商标局西南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员,不断给焦女士打电话,还有所谓的审查科的领导也给焦女士进行了沟通。(什么时候商标局真的有这么好的服务就好了)最后,双方沟通,这个商标是需要通过驳回复审来取得商标专有权,需要焦女士缴纳4800元的驳回复审费用,病急乱投医,焦女士怀着对原代理公司的愤怒交了这个费用。

事情就这样,似乎没有了下文。事情过去了将近两个月。焦女士收到原代理公司的电话,商标压根没有被驳回,正常初审公告了。焦女士持怀疑的态度在官网上按照代理机构的知道进行了查询,结果是,真的没有被驳回。

那之前的自称商标局西南服务中心是怎么回事?原来,商标局西南服务中心这个机构根本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就没有,百度了下,也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商标局西南服务中心的信息。焦女士突然意识到受骗了。可这又能这样,已经受骗了。

近期,很多企业收到自称以“商标局”相关单位的通知,通知商标被驳回了,甚至有些商标刚刚申请了5个月,就被通知驳回了,甚至对之前的代理就够进行一系列诋毁,致使申请人受损的现象。

如果你是申请人,遇见此种现象请果断挂掉电话,等待国家商标局的驳回文件,以驳回文件为准。

如果你是代理机构,你有责任,也有义务去维护行业的规范性,维护商标代理行业的口碑和信誉。

如果你是商标代理人,我想你肯定不愿看到有一天会被社会冠以“诈骗”有关的帽子。

如果你是那一群人,请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做一个积极向上的人,不以传播负面信息为职业,不以诋毁竞争对手为手段,不以走在诈骗的边缘为职业。

所有从事商标代理的同仁们,请大家一定记住一件事情,商标代理是一个伟大而又高尚的职业,不管你目前在哪个阶段,一定要赢在正确的价值观下,做正直的事情,做正确的事情,我们的竞争对手,其实也是某种意义也上的合作伙伴,大家共同为中国的商标代理行业崛起而努力,做一个伟大的服务者。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有一种诈骗行为,叫“你的商标驳回了”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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