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个次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顺序比例分配
1、请求权的次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顺序以下次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理应按照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理应按照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第一次序);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次序);
(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次序)。在计算第一次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顺序该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计算。
2、按照顺序清偿的规则
破产法规定分配次序的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次序,使次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次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为了实现这一目地,按照顺序清偿务必遵守以下规则:
(1)最先清偿在先次序的债权。
(2)在先次序清偿完毕后,有多余财产的,进行下一个次序的清偿。
(3)对每个次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给予全额清偿;不够清偿的,按比例清偿。比如,清偿第2次序债权后剩下的破产财产为十万元,第3次序债权总金额为一百万元,则按每十元债权偿付1元的比例进行清偿。
(4)按比例分配后,不论能否有未获分配的下一个次序债权,破产分配均告结束。比如,在清偿第1次序债权后,剩下财产不够清偿第2次序债权,则第2次序债权按比例清偿后,结束破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