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股权质押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原审批机关按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持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报文件
(一)企业股权质押的申请书;
(二)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三)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四)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八)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