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罢免制度及其程序,但董事罢免有其相当的合理性,国外公司法也允许时董事进行罢免,并规定了完善的程序。
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以连任。”这一条删掉公司法相应条文(第47条)中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的内容,但也没有对董事的罢免问题作出规定,而在第38条第2款中规定了股东会的权利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这一条虽然没有出现“罢免”一词,但更换与罢免实质是相同的,因此,可以认为我国股东会是有罢免董事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