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歇业或被撤销、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只是企业走向终止的情形之一,并不意味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企业法人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前,其仍具备法人人格,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这样的企业,在民事诉讼中具备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审判实践中,当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参与诉讼时,有的法院是裁定驳回起诉(若是其原告,则以其已经丧失了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为由;若是被告,则以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已经不存在为由)。有的法院是直接主动通知该企业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股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些作法显然是不承认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值得商榷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23号、24号两个复函已明确说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并未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