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义务: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所监理工程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