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认定的核心标准,在于两商标在同一注册用途上共同使用时,是否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具体而言:
一、两商标应为同一注册用途上的不同商标,若两商标的用途不相同或相近,那么无论两商标外观上如何近似,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换言之,更不会因此而构成商标无效。
二、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下称“争议商标”)需在先权利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之后注册。
三、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造成对引证商标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