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主要原因如下:
一、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驳回复审就是在减少这种主观因素对商标注册的影响。因此,申请驳回复审是相当有必要的。
二、驳回复审程序具有一定的审查周期,在此期间部分引证商标可能会出现期满无效、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或吊销、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则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此时申请商标就可以顺利初审和注册。如若放弃驳回复审程序,则申请商标在放弃时便无获权的可能性。
三、驳回复审程序可以尽可能维持在先申请日的地位,阻碍在后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申请注册,为后续相关商标权利的获权争取时间,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独占的权益,为商业竞争提供先发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