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换证的相关规定,我们查阅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编码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如下:
(一)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申请换证时,原编码不变。
(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申请补发时,原编码不变。
(三)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在本省内变更住所等事项,且组织形式、内外资性质没有变化的,换发新证时,经营批准证书编码不变。
(四)拍卖企业发生组织形式变更或者内外资性质变化的,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的经营批准证书作废,重新编码,换发新证。
(五)拍卖企业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其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分公司撤销或者被撤销的,其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六)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拍卖企业,原编码不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拍卖企业,原编码作废;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拍卖企业,重新编码,核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