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条强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特殊性体现在合伙人承担责任方面。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是: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比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即非专业服务机构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之所以限定专业服务机构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主要是由于其执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每项业务之间比较独立,一项业务主要由一个或若干个合伙人完成,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得很清楚。
普通合伙人和特殊合伙人责任的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