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者的合同主体不同。一般情况下,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均为特殊主体。《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对主体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是特殊主体。
(2)合同适用的对象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标的一般是作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指向作为动产的定作物。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还必须进行招标;而承揽合同无此要求,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且只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订立合同。
(4)合同内容有所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内容,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要窄,但专业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