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1)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①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人民币以上的
②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③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a总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b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