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写》;
(2)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等。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质押合同应经国家商标局登记后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其质押登记证上的日期就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