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灯具属于商标的第11类【1101】群组。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11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3.本类尤其包括:
(1)空气调节装置;
(2)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
(3)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4)电水壶;
(5)电烹调用具电热服装。
4.本类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