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一般按以下方式退出:
(1)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后,通过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以及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来退出;
(2)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后,通过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来退出;
(3)与实际出资人解除代持股协议;
(4)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