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需要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要股东会作出决议。
分公司设立所需资料:
一、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总公司公章)
二、总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三、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四、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五、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六、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七、总公司关于成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加盖总公司公章和股东私章)
八、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照片。
九、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十、分公司办公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十一、分公司独立核算的证明资料,总公司给分公司的资金证明。(都必须加盖总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