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
1、三者的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有所区别
2、三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3、三者的申请人范围不同
4、三者所适用的法律措施不尽相同
(1)破产清算制度只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而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用。
(2)破产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就减免债务、债务的迟延履行等方面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可以采取的措施也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
(3)企业重整制度的适用目标是企业摆脱经营困境,维持其正常经营秩序。为此,重整制度的措施较为丰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如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此外还有重整方式的多样灵活性,如当各个表决组不能一致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时,那么管理人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决定将重整计划提交法院强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