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继承产生的股东变更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即考虑到了血缘亲情关系在股东身份中的承继,也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赋予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权利。
如果继承人同意继承的,这属于法律规定的股东资格的延续,这种延续应当是排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否则,继承股东资格就没有了实际意义。
二、隐名股东变显名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于股东人数的上限限制,导致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人数和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在实践中多采取隐名股东的形式,即有部分人登记为显名股东,而其他出资者则作为隐名股东,由此导致显名和隐名股东共有股权的情形。隐名股东也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取红利,公司内部通常也制定有相应的股权管理办法,只不过在工商登记中没有显示隐名股东罢了。如果公司股东人数尚有空间,或者显名股东发生变化需要隐名股东浮出水面、或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股东的变更,将隐名股东显现出来成为“名副其实”的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行为所导致的股东变更,可以理解为一种确权行为,因此,不发生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