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申请的提出。
对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企业(不一定要求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破产还款;债务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则不适用破产程序: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内清偿债务的。
2、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人民法院在破产公告及通知中,均应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依法享有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债权人则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
4、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该部分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当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可以提出申请,或者直接由该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破产宣告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