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都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级别由高到低共分为A、B、M、C、D五个等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在每年4月份,税务部门会确定上一年度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方式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两种,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税务部门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评级高的企业相比信用评级低的企业,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纳税评估、日常监管等方面都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
比如:A级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可以即时办理。对于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企业,会被列入税收失信黑名单,税务部门将采取惩戒措施,依法严格管理所有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