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归入重点监控范围,并依照相关规则停止征税评价,在评价进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支出、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可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
2、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归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应用零碎核对“受票方”,核对其能否存在好心获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歹意串通等状况,并依照规则停止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承当d级纳税人结果;
3、对临时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活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运用停止核对;
4、税务机关经过核对,可以依照相关规则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