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转让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1份(网上填写并打印);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的说明;
(四)根据申请变更项目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名称:
提供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凭证;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文件(见附件2);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见附件3)。
3.变更注册资金:
资产变更的凭证(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4.变更诊疗科目:
变更诊疗科目的书面请示;
5.变更床位(牙椅)数:
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总床位达500张(含)以上的,在增加床位数量前应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床位(牙椅)的应首先提交申请变更床位(牙椅)的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床位(牙椅)的理由、变更后的床位(牙椅)数量和用途、医疗机构近三年工作量及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等工作效率指标、相关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场地和设备配备等);
(2)增加床位(牙椅)时涉及医疗机构改建、扩建项目的,还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6.变更医疗机构地址
(1)因原登记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不迁址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的材料。
(2)因迁址、新增执业地址申请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地址的理由、变更后的详细地址、床位(牙椅)数量、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置等内容);②新址房屋土地使用的凭证(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凭证和协议等);
(3)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