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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视同销售

2024-01-02103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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