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含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个人股东取得以股票发行溢价(股改以后增发形成的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
个人股东取得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财税[2024]101号)(分别为0%、10%、20%税率)
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20%缴纳,可分期)
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无任何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