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经公证才能产生效力。我国的商标使用许可公证的相关规定,也并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同时当事人是否公证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一般而言,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便具有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公证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经公证的,许可双方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但前提是该第三人应该是善意的。
也就是说,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不是一定要提交商标局公证的,但经过公证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能够更好地保护被许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